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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终审宣判 - 2001年4月29日

    2001年4月29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特大爆炸案作出二审判决,依法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被告人胡晓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死刑,并于宣判后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4月1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特大爆炸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4月18日进行了公开宣判。对靳如超以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均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胡晓洪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上述四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刑满释放人员靳如超因家庭琐事对其邻居及继母、前妻、姐姐等人怀恨在心,遂生用爆炸手段报复之念。今年3月12日至14日,靳如超先后3次到从事非法制造炸药的河北省鹿泉市农民王玉顺、郝凤琴处购买硝铵炸药600公斤,并进行了爆炸试验。3月15日上午,靳如超将所购炸药运至石家庄市郊外藏匿。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靳如超将575公斤炸药连同早在去年从河北省鹿泉市石井采石一厂工人胡晓洪处购买的50枚雷管和20余根导火索制成引爆装置,分别运送放置到与其有矛盾的邻居、亲属及前妻所居住的宿舍楼3处及其姐所售房屋处,将炸药依次引爆,共造成108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此外,靳如超还于今年3月9日在云南省马关县持柴刀将一名曾与其同居的女青年杀死。一审法院还查明,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自去年3月以来,除向靳如超出售炸药外,还非法制造并向他人售出硝铵炸药2万余公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一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胡晓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其犯罪的具体情节,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故依法改判胡晓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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