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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 - 1983年4月5日

    1983年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北京成立。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同中国人民解放军一样,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它的职责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安全和“四化”建设,保卫党政领导机关、重要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平时主要配合公安部门执行任务,战时也有配合人民解放军执行作战的任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隶属国家公安系统。此前,是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建国初期,国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及公安武装,后其名称和领导体制几经变化(如1951年,中央军委曾决定将全国内卫边防、地方公安部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由中央军委管辖。1957年,中共中央决定将“公安军”更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58年,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将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1963年,中共中央批准罗瑞卿《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名为公安部队问题的报告》。改名后,其建制属公安部,由中央军委和公安部双重领导等)。1979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乌兰夫在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其中指出,要把现行的义务兵役制与地方职业民警制两种体制统一起来,一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体制,组成一支统一的边防武装警察队伍。此后,人民边防武装警察即按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建设。1982年6月19日,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精神,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地方内卫任务及内卫值勤部队移交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役制的边防、消防等警种统一起来,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来根据形势需要,将交通、水电、黄金三支基建部队一并编为武警系列)。1983年4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在北京成立,各省(市、区)设有武警总队(师级),各地(市、州、盟)设有武警支队(团级),各县(市)设有武警大队或中队(连级)。李刚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首任司令员,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兼任政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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