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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的附属条款《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公布实施 - 1948年5月10日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是《中华民国宪法》的附属条款。该条款是由国民大会所制定,并且在动员戡乱时期优于《宪法》而适用。该《条款》于民国37年(1948年)5月10日公布实施,直到民国80年(1991年)经国民大会决议及总统公告才于同年5月1日废止,共施行43年之久。蒋介石在1947年7月4日向南京国民政府第六次“国务会议”提交了“厉行全国总动员,以戡共匪叛乱”的动员令,并于次日公布,从此全国进入了“动员戡乱时期”。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中华民国宪法》第39条或第43条所规定程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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