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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 - 1954年9月20日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该宪法4章共106条,对工人阶段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建设社会主义的总目标和步骤、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该宪法确认中共中央提出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承认现有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资本主义经济等5种经济成份,明确规定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现行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
    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60条。虽然当时文革已结束,但这部宪法不能完全摆脱文革的影响。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该法又在1988年、1993年、1999年与2004年经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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