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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条修正案获得通过,后被称为《权利法案》 - 1791年12月15日

    《权利法案》,指的是美国宪法中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1787年美国宪法草案提交各州立法机构批准时,有些人提出了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很多人都持怀疑态度,甚至敌视,当时问世的7条正文,没有一条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人权条款)。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美国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同时杰弗逊等人奔走呼吁,要求在宪法中增加包括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陪审制度等人权条款。以保证“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之权”。
    在宪法获批准后第一届国会开会。大多数议员支持权利法案应该被提出,而有关的权利也应该在宪法中受到保护。起草权利法案的任务就落到了詹姆斯·麦迪逊的身上。麦迪逊在《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基础上开始着手进行权利法案的起草工作。人们也同意,权利法案将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宪法中去,以避免直接修改宪法而需要再次进行冗长的宪法批准过程。
    权利法案包括了言论、新闻、宗教与集社等方面的自由与权利。权利法案也向美国人民保证,权利法案中所列出的权利并不是美国人民所能够享有的全部权利,而仅仅是人民所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利。
    1789年最初有12条修正案被提出,但其中2条未能通过。1791年12月15日,其余的10条修正案获得通过,成为现在所称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草案中的第11条在1992年最终获得批准,成为宪法第27条修正案。这条修正案禁止国会随意提高对议员的薪酬。理论上说,第12条的权利法案草案依然在讨论中,但是不太可能获得通过。该草案有关确定国会的成员人数。
    权利法案很轻松地通过了众议院审议,但当被提交到参议院时,一条禁止州政府干预人民权利的修正案被删除。由于参议院会议讨论的纪录不对公众开放,人们无法获知该条草案为何被删除。不过1868年通过的第14条修正案被法庭广泛用来禁止州政府对权利的剥夺。
    《权利法案》的第一条,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美国影响巨大。美国媒体所享有的一切自由都源于此,在美国,凡是涉及言论、新闻、出版等诉讼,往往都会搬出此,它几乎成为美国媒体或个人言论自由的护身符,不可动摇。以至于美国人把它颂扬为“美国生活方式”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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